在這個資訊傳播快速的時代,每當社會矚目案件發生,不論是殺人、貪污等重罪,或是輕罪,檢方為了安定輿論,便迅速向法院聲請羈押,若聲請羈押失敗,檢方往往會不厭其煩地不斷向法院提起抗告,甚至更改羈押理由,直到成功羈押犯罪嫌疑人為止。
這種現象不禁令人深思,這是否證明檢察官在證據準備不足的情況下,為了符合社會期待或安定輿論,便草率聲請羈押?刑事訴訟法中「以防止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」便可聲請羈押的標準是否過於寬鬆,導致羈押權浮濫?甚至,這種反覆聲請和抗告的過程,是否讓羈押程序變成的偵查手段或政治上攻防的手段之一,是否為變相的刑求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