依「環境教育人員認證與管理辦法」相關規定,本機構開設環境教育之「核心科目」(環境教育、環境倫理、環境教育教材教法)共六個學分(30小時之研習時數),建議參訓對象如下:
一、學歷認證
「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」第四條規定以「學歷」申請環境教育「行政」人員或環境教育「教學」人員認證。認證者須修畢環境相關領域課程二十四個學分以上,其中包含三個核心科目(環境教育、環境倫理、環境教育教材教法)六個學分以上者,得申請環境教育行政人員認證;認證者修畢專業領域十八個學分以上者,得申請環境教育教學人員認證。
※欲以「學歷」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者,除本機構開立之「核心科目」學分證明外,環境相關領域課程18個學分應由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認定,以取得環境教育人員認證。如需本機構事先協助審核研習資格,報名時請同時檢附學位證書及學分證明,以資核對。或可逕自上「環境教育認證系統-專業領域課程查詢 https://neecs.moenv.gov.tw/Home/DClassQuery
,對照您畢業成績單(專科以上)的科目檢視是否具有環境教育相關的18學分。」
二、經歷認證:
符合「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」第五條、第六條及第十條,以「經歷」與「專長」申請環境教育行政人員認證者。
三、對於環境教育推動有興趣之民眾。